开展“文明市民”评选活动的通知
xxx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xxx市文明市民”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街镇乡党委(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
根据xx文明办[2005]5号文件要求,今年“xxx文明市民”评选活动已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
1、全县城乡居民、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师生,均可参评。
2、外地(外籍)来xxx工作的各类人员,在足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评选条件,也可参评。
3、因公牺牲和逝世的xxx市民,生前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示范的,可以追授“重庆市文明市民”。
二、 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热爱祖国,热爱重庆,热爱家乡,崇尚科学,宣传文明,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争做“四有”公民。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xxx市市民公约》、“七不”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扶贫济困,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3、积极投身西部大开发和xxx县的各项建设,从自身做起,积极参加改善xxx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锐意改革,顽强拼搏,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在工作中作出了突出成绩。
4、具有良好的家庭美德,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夫妻和睦,邻里团结,勤俭持家,健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