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
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
2、请各市河务(管理)局指导要求好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
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关于发文字号
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
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2004〕XX号”(其中X为机关部门代字,XX为发文顺序号,下同);
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2004〕XX号”;
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2004〕XX号”;
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2004〕XX号”;
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2004〕XX号”;
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2004〕XX号”;
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2004〕XX号”;
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2004〕XX号”;
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2004〕XX号”;
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2004〕XX号”;
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2004〕XX号”;
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2004〕XX号”;
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2004〕XX号”;
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2004〕XX号”;
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2004〕XX号”;
培训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2004〕XX号”;
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2004〕XX号”;
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2004〕XX号”;
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2004〕XX号”。
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2004〕XX号”。
2、便函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黄办函〔2004〕1号”。
3、传真电报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电”字即可,如“菏黄电〔2004〕1号”
4、各单位文件要使用规定的发文字号,不得自行变更或重新设立。
5、各市河务(管理)局对所属单位发文字号作统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