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给富士康开一张50亿元的大罚单
关于“富士康”公司一些工人连最低标准的工资都拿不到的报道令人触目惊心。虽然首先披露此事并直斥富士康为血汗工厂的并非国内媒体,而是英国的《星期日邮报》。
赵霞是这家工厂的一名普通员工,每月底薪400元,一个月的总收入超过1000元,但加班费是其主要收入。一周中,赵霞一般要工作满70个小时。
2005年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特区内每月700元,特区外每月580元。赵霞所在的富士康的这家工厂,处在特区外,应该执行每月580元的标准,但她的月薪却低于最低标准180元!
公司相关人员认为:有员工说底薪300~400元,“是对发工资的结构和时间有误解”。真的吗?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此一区域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月,以一个月2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工作8小时计、一月共172工作小时,则每一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是3.37元。按《劳动法》规定,这家工厂应该支付的最低标准的加班费是平常5.04元/小时,周末6.74元/小时。所以,即便赵霞对底薪有所“误解”,其所获得的加班费也完全达不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