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力派遣问题的立法建议
近些年来,劳动力派遣行业迅速发展。作为完善劳动力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力派遣业进行了规定。然而,我国目前无论是在劳动力派遣业本身的运行实践还是政府的立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辨而不明、似是而非的东西,需要从理论探讨的深度加以分析。
针对当前劳动力派遣业的运行实践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只作原则规定
在整个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劳动合同法》应定位为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是维护劳资双方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促进劳动力市场效率的提高。其基本原则应是,所有的接收单位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但是,考虑到就业形式的多样性,一个《劳动合同法》很难对各种灵活多样劳动关系的调整都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应对劳动力派遣等各种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劳动关系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基本原则的核心应该是:增强劳动力派遣等各种灵活多样就业劳动关系的灵活性,严格执行最低的基本劳动保障标准,促进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规范、健康、适度发展。
二、制定专门的《劳动力派遣法》,对劳动力派遣作出详细规定
劳动力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比较特殊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它与传统的劳动力市场运作和管理模式存在冲突。为此,应对劳动力派遣有一定的制度性限制,如劳动力派遣工可从事的行业、工种,接收单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工的条件等。但劳动力派遣也是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正常现象,管制太多,不利于其发展。
《劳动力派遣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力派遣”机构的定义、合法性和合法化;2.“劳动力派遣”各方的关系;3.“劳动力派遣”机构的职责;4.限制使用“劳动力派遣”型就业的情况;5.“劳动力派遣”的合同制度;6.“劳动力派遣”型从业人员在“劳动力派遣”机构的代表权;7.“劳动力派遣”型从业人员在接收单位的代表权;8.“劳动力派遣”型从业人员与接收单位正式职工之间的平等权利等。关键有以下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