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三个月竟是“廉价短工” 警惕“试用期”陷阱
读者小黄日前来电反映:我是江西某大学的毕业生,今年6月在上海的人才交流会上,被一家翻译公司聘用。老板声称:试用期3个月,一次性发薪1500元,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考虑到严峻的就业形势,我当时就一口答应了。试用期中,我表现得十分积极,可就在上周,眼看试用期将满,老板却告诉我不用来了,原因是他觉得我不适合做这份工作。他甩出800元作为这3个月的“辛苦费”,将我打发了。眼下已错过了毕业生求职的高峰期,再找工作相当难,我不知该怎么办?
另一位大学生小陆也来电反映:我在今年夏天与一家软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可试用期将满,老板以简单一句“不满意工作表现”为由将我辞掉了。同一批进来的其他几个同学也是如此遭遇。听说这家公司用同样的方法已经招过好几批人了,我们都被害苦了。
记者随访
眼下,许多今年毕业的大学生们正经历着用人单位“试用期”这一关。有些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打着“试用期”的幌子,将求职心切的应聘大学生招来当廉价的“短工”使用,并名正言顺地发给很低的工资,试用期一到便予以辞退。
据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介绍,近来,有关试用期劳动纠纷的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仅举报企业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便开始试用期的投诉,就占到了总投诉量的20%。刚毕业的大学生们往往由于就业经验不足,很容易落入这些企业设置的圈套中,而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更使他们成了“沉默的羔羊”。那么,初涉职场的毕业生如何警惕这一“试用期陷阱”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多半是用工者为了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而采用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价劳动力。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可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这位负责人提醒毕业生,务必在进入单位报到时就尽快敦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单位执意要先试用后签约,那必须有自我保护意识,在试用期间,一定要保存好工资签收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单位以“试用期”为名炒你鱿鱼,便可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