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也应签劳动合同
上海上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两名出资股东、注册会计师赵某、叶某,因不愿与公司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而告到法院。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公司对上述两人作出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公司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出资成为原始股东
1999年9月,赵某、叶某进入上海上瑞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属注册在该单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同年12月,该单位进行改制成立了现在的公司。同时,他俩以公司股东身份与公司其他股东一起签署了出资人协议和《上海上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章程》。同年年底上海市财政局批复通知该公司,同意该公司脱钩改制成立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同意赵某、叶某等人为公司的出资人。批复还指出改制后的上海上瑞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出资人及注册会计师必须专职从事本所的工作,其业务活动应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管理。
2003年5月和10月,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两次书面通知赵某、叶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是在第二次通知中还告知:若在2003年10月31日前,不前来办理补签2003年度劳动合同手续,将在2003年12月1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该公司还向上述两人提供了由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范本,该文件显示公司要求与他俩签订合同的期限,是从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赵某和叶某接到通知后,分别在9月3日、10月27日回函公司称,因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已由出资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是聘用关系,自己不属于应订劳动合同而未订的情形,表示可以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3年12月,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以合同终止为由,开出退工单送达给赵某和叶某。同月22日,赵某和叶某分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获支持。股东与公司打起劳动诉讼
今年3月中旬,赵某和叶某分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关系决定,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他们说自己是公司出资人之一,分别持有公司12.5%股份,还分别被选为公司董事。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执业会计师,必须在本单位工作,这样就与公司具有当然的劳动关系。公司不应再要求自己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