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适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实施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执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再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参见)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