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两天发工资是公司违约吗?
吴女士前往应聘某公司销售人员,经过双向选择,公司录用了吴女士,于是,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公司聘用吴女士为营销员,合同期限二年,公司支付给吴女士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于每月10日支付,提成工资于次月10日结算支付。合同规定,如果公司“无故拖欠”吴女士工资,吴女士可以辞职并且公司向吴女士支付25%补偿金和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
起初几个月,吴女士努力工作营销业绩并不理想,因此,吴女士的提成工资并不太多。一年后,吴女士经过不断的努力,工作经验和客户资源也有了不少的积累,对营销工作已驾轻就熟,营销业绩大幅提升,提成工资逐渐增加。但由于公司的财务人员经常生病,营销业绩的统计经常脱期,提成工资结算经常不能在发放工资前完成,提成工资总会迟于每月10日支付。公司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会向员工说明情况并保证在几日内支付工资。某月,公司通知吴女士这个月的工资因财务病假可能晚几天天支付。吴女士不同意,就在当月11日就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25%补偿金和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因为吴女士坚持解除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吴女士认为:自己努力工作,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但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资,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自己可以提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额25%的补偿金和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公司因财务生病不能及时结算工资,但每次都向员工说明情况,并从未欠付工资,吴女士每月的工资都已全额领取。吴女士提出解除合同是辞职行为,公司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