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五大亮点
亮点一:对WTO承诺与保护国内银行业及防范银行风险上是一种新的平衡。
无论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从而使得既对外国银行开放,又可保护本国银行业及居民客户的利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外资法人银行的导向政策。这样,既可全面兑现中国对WTO的承诺,也可在一定意义上保护相关行业及居民之利益。
亮点二:外资法人银行的导向政策。
外资法人银行优点与缺点都存在,因此,在世界各国,有些国家采取了严格外资法人银行制度,而另外一些国家不愿意接受这种外资银行法人制度。外资法人银行仅是一种商业银行的存在形式,比如外资银行还包括,代理行、代表处、分行、合资银行等形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完全可以采取不同的商业存在形式。不同商业形式对其采取不同监管的方式及市场准入规则。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对外年底全面放开之后,完成转制的外资法人银行将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而没有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则只能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也就是说,外资法人银行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更多是从事人民币批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