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勇:利息税存废为何引发激烈争议
高培勇
●利息税存废纷争终于有结果
●五十多年征征停停几经反复
●辩证看待为中低收入者减负
●根本原因在于宏观调控需要
国务院日前决定,自今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至此,持续了几个月的有关利息税存废问题的纷争终于尘埃落定。在这个时候,花些时间,拨开笼罩在利息税头上的重重烟云,全面而清晰的认识、定位利息税,可能是有必要的。
严格说来,在中国现行税制中,并无所谓利息税的设置。人们所说的利息税,实质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征税项目。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一共有11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故而,所谓利息税存废的纷争,不过是存款利息所得要不要或该不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问题。
作为个人所得的一个正常项目,存款利息所得之所以被人们同其他的所得项目区别开来并另眼相看,甚至在其涉税问题上出现激烈的纷争,其中的原因无非在于,迄今为止,在中国的税制体系中,尽管从未将存款利息所得排除于征税视野,但征征停停、几经反复,可说是围绕利息所得涉税问题走出的基本轨迹。1950年,我国曾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几年之后,随着以低工资为特征的八级工资制的推行,大大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遂于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1980年和1994年先后颁布、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将利息所得纳入了征税项目,但鉴于当时的居民收入偏低和储蓄水平不高的现实,又都对利息所得附加了免税规定。直到1999年11月间,在一片反通货紧缩的声浪中,为了把老百姓的存款从银行体系赶出来,从而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才有了恢复对存款利息所得征税的举动,并从那时延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