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涉案车辆任何一方对第三者(受害方)的损失,应按照[受害方分项损失×本方车责任限额(有责限额或无责限额)/共同责任车限额之和]的公式进行承担。在这里,我自创了一个“共同责任车”的述语,其含义是:两辆及以上车辆共同向某一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车辆的集合,就是共同责任车。例如,ABC三车相撞,并造成一行人死亡。对受害方行人来说,ABC三车是共同责任车,对受害方A车来说,BC两车是共同责任车,以此类推,我们就弄清了此分摊公式分母中的有责车数和无责车数,从而得出了共同责任车限额之和的数据。
由于将有责限额或无责限额代入公式计算比较繁锁,我们可以将此公式进行简化。根据有责限额与无责限额的比例为1:0.2,我们可将有责限额化为1,将无责限额化为0.2,也可以直接视有责车数为有责车限额之和,视无责车数×0.2为无责车限额之和,由此,公式演变为[(受害人分项损失金额×1或0.2)/(有责车数+0.2×无责车数)]。当计算有责车的交强险赔款时,分子为(受害人分项损失金额),当计算无责车的交强险赔款时,分子为(受害人分项损失金额×0.2),当共同责任车全部是有责车时,分母为(有责车数), 当共同责任车是有责车与无责车混合时,分母为(有责车数+0.2×无责车数),当共同责任车全部是无责车时,公式演变为(受害人分项损失金额/无责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