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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责任交强险赔偿计算之我见

本主题由 xdzc 于 2008-9-3 23:46 移动

混合责任交强险赔偿计算之我见

自交强险实施以来,关于交强险应如何计算赔偿问题,一些业内人士在报刊杂志、网络上相继发表了一些文章,各抒己见。本人认为这是个好现象,因其可使我国刚开始起步的交强险理赔问题,通过广泛商讨切磋,使其日益完善,最关键的是力图求得一种简捷方便、公平合理的计算方法,得到事故处理部门和保险界的一致认可,统一实行。

前段时间发表的文章,似乎都存在一个空档,即交强险事故涉案车辆中如果有无责车辆,交强险赔偿应如何计算的问题。下面,本人就这个类型的交强险赔偿计算,发表一己之见。

两辆及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处理部门可能会认定一方或一方以上的车辆无责,形成涉案车辆中既有有责车辆,又有无责车辆,有责车辆在有责限额内承担责任,无责车辆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的混合责任局面。如何使交通事故损失在有责车与无责车之间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摊,同时又能最大化地保障受害方利益,就是本人拟稿所要切入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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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涉案车辆任何一方对第三者(受害方)的损失,应按照[受害方分项损失×本方车责任限额(有责限额或无责限额)/共同责任车限额之和]的公式进行承担。在这里,我自创了一个“共同责任车”的述语,其含义是:两辆及以上车辆共同向某一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车辆的集合,就是共同责任车。例如,ABC三车相撞,并造成一行人死亡。对受害方行人来说,ABC三车是共同责任车,对受害方A车来说,BC两车是共同责任车,以此类推,我们就弄清了此分摊公式分母中的有责车数和无责车数,从而得出了共同责任车限额之和的数据。

由于将有责限额或无责限额代入公式计算比较繁锁,我们可以将此公式进行简化。根据有责限额与无责限额的比例为1:0.2,我们可将有责限额化为1,将无责限额化为0.2,也可以直接视有责车数为有责车限额之和,视无责车数×0.2为无责车限额之和,由此,公式演变为[(受害人分项损失金额×1或0.2)/(有责车数+0.2×无责车数)]。当计算有责车的交强险赔款时,分子为(受害人分项损失金额),当计算无责车的交强险赔款时,分子为(受害人分项损失金额×0.2),当共同责任车全部是有责车时,分母为(有责车数), 当共同责任车是有责车与无责车混合时,分母为(有责车数+0.2×无责车数),当共同责任车全部是无责车时,公式演变为(受害人分项损失金额/无责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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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举例演算此公式的运用:

ABC三车相撞,并造成一行人死亡,三车受损,A车损660元,B车损1320元,C车损2640元,行人死亡补偿132000元。事故总损失共计136620元。交警认定,AB车负主次责任,C车、行人无责。下面计算ABC车的交强险:

一、A车交强险

1. 死亡伤残项赔款=132000/2.2=60000>限额50000

注:分母2.2表示共同责任方有AB两个有责车和1个无责车C。(有责车数2×1+无责车数1×0.2)

2.财产损失项赔款=(B车损1320/1.2)+(C车损2640/2)=1100+1320=2420>限额2000

注:分母1.2表示共同责任车为1个有责车A和1个无责车C,分母2表示共同责任车为AB两个有责车。

3、A车交强险赔款合计=50000+2000=52000元。

  其中B车得到:2000×1100/2420=909.09(元);

C车得到:2000×1320/2420=1090.91(元);

行人得到:50000元。

二、B车交强险

1. 死亡伤残项赔款=132000/2.2=60000>限额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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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损失项赔款=(A车损660/1.2)+(C车损2640/2)=550+1320=1870

3、B车交强险合计=51870元

  其中A车得到550元;

C车得到1320元;

行人得到50000元。

三、C车交强险

1. 死亡伤残项赔款=132000×0.2/2.2=12000>无责限额10000

注:分子中的0.2表示无责车承担的系数。

2.财产损失项赔款=(A车损660×0.2/1.2)+(B车损1320×0.2/1.2)=110+220=330

3. C车交强险赔款=10330元。

其中A车得到110元;

    B车得到220元;

    行人得到10000元。

四、三车交强险合计赔款=11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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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车得到赔款为660元(从B车得到550元,从C车得到110元)。

B车得到赔款为1129.09元(从A车得到909.09元,从C车得到220元)

C车得到赔款为2410.91元(从A车得到1090.91元,从B车得到1320元)

行人得到赔款为110000元(从AB车各得50000元,从C车得10000元)

五、交强险赔偿以外部分为:

事故总损失136620元-交强险赔偿114200元=22420元。

此部分由AB两车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如果AB两车都加保了商业车险,由AB两车的保险公司按商业险计算赔偿。

通过此案例的演算过程,我们可以看到:

1.有责车和无责车在交强险中承担的份额得到了公平合理的分配。

2.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有责车和无责车的交强险限额,最大限度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方,由其是非车方的利益。

如果此案按照交强险实施初期有关部门所指导的公式,即对非车方损失,除以涉案机动车数N,对车方损失,除以涉案机动车数N-1的办法来计算,其结果将大不一样。在此把计算的过程列出,大家作一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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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车交强险

  死亡伤残项赔款=132000/3=44000元,

财产损失项赔款=1320/2+2640/2=660+1320=1980元,

合计为45980元。

其中行人得到44000元;

    B车得到660元;

C车得到1320元。

二、B车交强险

  死亡伤残项赔款=132000/3=44000元,

财产损失项赔款为660/2+2640/2=330+1320=1650元,

合计为45650元。

其中行人得到44000元;

A车得到330元;

C车得到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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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车交强险  

死亡伤残项赔款=132000/3=44000>限额1万元,

财产损失项赔款=660/2+1320/2=330+660=990>限额400元

合计为10400元。

其中行人得到10000元,

A车得到:400×330/990=133.33元;

B车得到:400×660/990=266.67元。

四、三车交强险合计赔款为102030元。

其中行人得到98000元,

A车得到463.33元,

B车得到926.67元,

C车得到2640元。

通过比较,大家可以发现,后者AB两个有责车的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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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限额都未得到充分利用,也就是说,造成了有责车交强险限额的浪费,并由此造成了车方和非车方(行人)在交强险限额内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前者行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可得到11万元,而后者只能得到98000元,三车在交强险内得款金额后者与前者也存在差距。三车交强险赔款总额后者102030比前者114200少12170元,其结果是增加了交强险赔偿之外由各事故当事人按责分摊的金额,同时等于增加了商业车险的赔付。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在涉案车辆中包含无责车辆时,

对整个事故车辆的交强险赔款计算,应以此方法为佳。当然,此计算仍较为繁杂,归根于《道交法》76条的设计。为此,建议立法部门作出修改。比如说,对机动车之间的互相赔偿问题,直接按各车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按其承担金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对非车方的损失,仍是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车方与非车方的责任划分比例赔偿。如果《道交法》76条能按此修改,那么无论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调处还是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和商业车险赔偿,都将大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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